国家民委、国家经贸委、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“九五”期间全国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 |
日期: 2011-01-19浏览次数: 665来源: 国家民委字号:[ 大 中 小 ] |
(1998年7月23日国家民委、国家经贸委、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、 中国人民银行民委(经)字[1998]200号颁布) 根据《国务院关于“九五”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》(国函〔1997〕47号)精神,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,现将“九五”期间全国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(附后)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 一、此次确定的定点企业,是在“八五”期间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基础上,以《1997年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(修订)》为依据,对各地上报的企业反复协商后确定的。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,严格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,坚持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的宗旨,认真准确地落实好对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。 二、各定点生产企业要切实做好民族用品的生产供应工作。国家民委每年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复核,对不再生产民族用品的企业,取消其定点资格。原有关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文件,如与本通知不一致,以本通知为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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